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在我国,国家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均属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相关法条.《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相关法条·《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大都属于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防御权。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即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免于国家的侵犯,是一种防御国家公权力的权利。进而,第13条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指明了国家不仅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还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免于其他主体的侵犯,此即所谓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所突出强调的内容。此外,第13条还特别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即说明相关事项属于法律保留范围。 [注意]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三个条件:①为了公共利益需要;②法律保留,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依据法规、规章;③要给予补偿,不能是无偿的,也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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