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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偷越国境 3人均被判罚

结伙偷越国境 3人均被判罚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1起偷越国境案,分别判处3被告人乐某、杨某、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3月中旬,被告人乐某堂兄张某问其是否愿意去缅甸务工,并称张某甲、张某乙也会去,后被告人乐某询问康某及被告人杨某、王某是否愿意1同前去缅甸务工。尔后被告人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王某先驾车到云南省孟连县等其汇合。

后张某为被告人乐某和张某乙、张某甲、康某购买了3月22日宜春至长沙的火车票,后从长沙坐火车至昆明,到达昆明后4人被安排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在被告人乐某的安排下,联系当地“蛇头”以每人2000元的价格偷渡,当晚被告人乐某、杨某、王某及张某乙、张某甲、康某6人从云南省孟连县边境翻山偷渡至缅甸佤邦境内。

被告人杨某、王某在缅甸佤邦逗留了1个月左右,将钱用完后在当地以每人3000元的价格,从缅甸佤邦偷渡回云南省孟连县,被孟连县勐啊边境派出所查获并行政罚款1900元。被告人乐某在缅甸逗留1个半月后,又以1500元价格偷渡回云南,被云南省孟连县勐啊边境派出所查获并行政罚款1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乐某曾于2016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杨某、王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王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1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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