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的分类法律漏洞的分类
法律漏洞的分类 (一)全部漏洞和部分漏洞 1.分类标准:根据法律对于某个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2.全部漏洞:也可称为“立法空白”,即被判断为有被规范之需要的问题根本就未被法律规范;属于全部残缺式体系违反; 3.部分漏洞:被判断为有被规范之需要的问题虽已为法律所规范,但并不完全;属于部分残缺式体系违反。 [注意]对于某个事项,究竟是出现了部分漏洞还是全部漏洞,需要从法律体系出发作整体性判断。假如从体系出发对某个应该调整的事项缺乏任何调整则为全部漏洞,如果体系的不同部分已对此事项规定了部分调整要素,只是不完整,则为部分漏洞。 (二)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 1.分类标准:根据漏洞的表现形态 2.明显漏洞:关于某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应积极地加以规定却未设规定。 3.隐藏漏洞:关于某个法律问题,法律虽已有规定,但依其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应对该规定设有例外却未设例外。 (三)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 1.分类标准:根据漏洞产生的时间。 2.自始漏洞:法律漏洞在法律制定时即已存在。 (1)明知漏洞: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意识到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完善或缺漏,但却出于立法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势,或是出于立法技术之考量,有意不作规定,而将这一问题保留给其他机关或部门来决定。也可被称为“法政策漏洞”。 (2)不明知漏洞: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或是因疏忽或因认知能力的限制没有意识到法律规定存在欠缺,或是对应予规定的事项误认为已予规范而致形成法律漏洞。 3.嗣后漏洞: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后,因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产生了新问题,但这些新问题在法律制定时并未被立法者所预见以致没有被纳人法律的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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