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的概念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律漏洞的概念 1.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他无法预见到将会发生的一切情形并事先事无巨细地予以规定。在应由法律进行调整但却缺乏明文规定的案件发生后,很多时候(主要为民事领域)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就将面对着需要自行填补的法律漏洞。 2.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 (1)任何社会,即使是法治社会,都存在一些法律不能调整、无须调整或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领域,如友谊和爱情,这些原本就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缺失相关法律规范是合乎目的的,法律的这种不圆满状态并不违反立法计划,被称为“法外空间”; (2)只有在不属于法外空间的事项上法律没有规定时,才有漏洞可言。漏洞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而必须是不合目的的、或者说依其目的被评价为不好的缺失状态。 3.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并不是简单的事实判断,毋宁说是需要评价性的认定。关键即在于确定立法计划或规范目的,而这需要使用历史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的方法来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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