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 (三)民商法 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以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和自我决定为基础来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2)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部分的内容。 (3)属于私法,而且是私法的一般法和核心部分。它所规定的原则与一般规则贯穿于整个私法领域。 (4)所调整的事务或社会关系是人作为私人的领域的事务或关系,而不涉及人作为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领域的公共事务或关系。 2.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主要包括商事主体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和商事行为方面的法律(《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2)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是私人事务和私人关系中的特殊部分,其所遵循的原则、规则与一般的私人事务有所不同,强调效率和效益。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如果商法有规定,就优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如果商法没有规定的,民法可以作为它的补充法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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