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160713563

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1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闵某与违法人员尤某相约1起吸食毒品,由被告人闵某在宜春市某大酒店开好房间,尤某带好毒品和吸毒工具,并在手机上约了违法人员王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张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和易某1起来到该房间里,随后被告人闵某同尤某、王某、张某1起吸食毒品,王某、张某吸食完毒品后先后离开,被告人闵某和尤某在房内休息。  

2021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闵某与违法人员尤某相约1起吸食毒品,由被告人闵某在宜春市某大酒店开好房间,尤某带好毒品和吸毒工具,随后被告人闵某同尤某、尹某(身份待查)1起吸食毒品,当晚23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尿检,被告人闵某等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为阳性。  

另查明,吸毒人员张某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闵某和吸毒人员尤某、王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无视国家法律,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中2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闵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闵某行为情节较轻微,适用管制或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闵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中2人系未成年人,不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闵某不宜宣告缓刑,且公诉机关已对被告人闵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1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伟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06377
联系电话:15160713563
电子邮箱:929192336@qq.com
QQ/微信:929192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院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