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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得划定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得划定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争议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199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得划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十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得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划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题目作以下划定:

第1条 统1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得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得,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联系关系法律:

第2条 单位直接负责得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认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得,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得财物被该单位据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得,除依法追究有关职员得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得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得,单位发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关系法律:

第3条 单位直接负责得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该单位得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得财物部门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得,除依法追究行为人得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得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自己借用单位得业务先容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得空缺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回自己据有,使用,处分或者入行其他犯罪流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得,除依法追究借用人得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先容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得空缺合同书得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得除外。

    

第5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得公章,业务先容信,盖有公章得空缺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得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回自己据有,使用,处分或者入行其他犯罪流动构成犯罪得,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得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先容信,盖有公章得空缺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得方法入行得犯罪行为,单位有显著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得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划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得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归其公章,业务先容信,盖有公章得空缺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得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得,该企业对被害人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存得公章,业务先容信,盖有公章得空缺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得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得,企业1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得职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得职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归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存得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得,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条 单位直接负责得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将单位入行 或其他犯罪流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得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得,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

    但是,假如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得标得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得,卖方对买方所造成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十7条第1款得划定,被害人对本《划定》第2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得,对第4条,第5条第1款,第6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受理刑事案件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1并审理。

    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得,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联系关系法律:

第9条 被害人哀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间断。

    假如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得,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越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统1法律关系得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1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得案件,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得,应当裁定驳归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2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得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得人民法院得,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当真审查。

    经由审查,以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得,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以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得,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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