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抗辩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争议医疗机构抗辩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争议
医疗机构 抗辩在病院面临得形形色色得医疗纠纷中,有时病院不存在过失或过失很小,但因为在诉讼中抗辩不力,去去导致败诉。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入行免责抗辩呢?(1) 法定免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划定得6种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得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得;在医疗流动中因为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得;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前提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得不良后果得;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得;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得;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得。 ;(2) 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得免责; 即固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其过错并不导致损害结果得发生,故而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3) 容许性危险免责 即为实施某种有益于民事主体目得得行为,固然性质上含有侵害正当权益得危险,但该危险被以为是适当得,就认定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但为拯救患者生命而实施得截肢,切除器官等手术,还有如非典期间采取得特殊隔离治疗手段。 (4) 风险治疗得患者知情同意免责 由于在当前得医疗水平下某些治疗会伴随风险发生,该风险是无法避免得,这就要求病院履行充分得说明义务。 而患者在知情同意后,医疗机构对正常得治疗过程中泛起得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