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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套现妹妹股票 法院判令姐姐还款

私自套现妹妹股票 法院判令姐姐还款

 

张甲和张乙是亲生姐妹。几年前二人合伙炒股,后来张甲因故退出,一直由张乙使用姐姐的帐户继续炒股。今年5月,张乙突然发现自己的股票被姐姐私自卖了,并将套现的4万余元现金全部取走。为此,张乙将姐姐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此款。日前,丰台法院通过调查,认定张甲的行为侵犯了妹妹张乙的合法权益,判令其返还45143元款项。   1994年4月7日,张乙与姐姐张甲共同以张甲的名义在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证券账户,姐妹俩各出1万元,共同进行股票买卖,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并按出资比例分配股票收益。1996年下半年,张甲撤回其在该证券账户里所投资金,并授权妹妹继续使用该证券账户。此后,张乙先后买卖了多支股票,现该证券账户中共持有6支股票。2007年5月8日,张甲未经妹妹张乙同意,将证券账户中4支股票卖出。两天后,证券营业部将证券账户中的45143元转入张甲的银行账户。5月23日,张甲从其银行账户中提取了此款,之后便下落不明。无奈,张乙将张甲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公告向张甲送达了起诉书。直到开庭审理时,张甲也未出现。张乙当庭出示了家人的一份证明,并请来自己的父母、姐妹出庭作了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乙提供的证明、家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在证券营业部调取的资金账户代理证明、历史操作流水查询、历史资金存取明细查询(人民币)、帐户银行账号查询,对于张乙主张其以张甲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中6支股票及原有资金系她所有的事实,以及张甲在其证券账户里将张乙的股票套现后所得款项45143元转帐至自己银行账户并支取现金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张乙以张甲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45143元应属于张乙所有,现张甲将上述款项支取,侵犯了张乙的合法权益。张乙要求张甲返还4514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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