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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劳动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空缺劳动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空缺劳动合同 空缺劳动合同

2000年6月30 号,当某城建公司部门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限届满时,公司既未与他们办理终止手续又未办理续订手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之后公司为完善治理,主动与职工补办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随后21名职工却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有欺诈行为,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公然开庭入行审理,庭审中,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持1辞,围绕着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双方铺开了激烈的辩论。

    

申诉人称:自己签订的是空缺合同

2002年3月,我们接到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当时告知公司正在入行资质认证,需完善劳动合同,每人发了两份空缺劳动合同书让在后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其他内容由公司同1填写。

    我们都是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十几年以上的老职工,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对领导的信任,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时隔两个月, 2002年6月7号,当我们拿到自己那份劳动合同文本时,发现终止号期限是2002年6月30号。

    我们立即提出疑问,劳动合同到期限怎么办?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会天然延续你们的合同。

    不曾想三天后的6月10号,我们就陆续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显然公司是利用劳动合同对我们入行欺诈,应撤销终止合同通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被诉方执否认意见:

职工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2000年6月30号,我公司与职工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到期限,因为当时我公司正在与其他公司搞联营,无法确定法人名称,造成劳动合同到期限没有办理续订手续。

    2001年12月25号,新公司成立后,决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弥补以前的不足,除个人信息部门暂空白,要求由本人填写外。

    因职工的文化水平不同,自己填写其他内容时可能有难题,因此由公司组织人同1填写,职工只需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了,不存在欺诈。

    另外劳动合同期限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也是符正当律划定的。

    

此案给劳动者的启示:

谁是谁非,法律自有公正的判决。

    但特别需提醒的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需当真审查好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缺,起止号期限是否明确等。

    假如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填写不完整或泛起空缺,应及时提出,要求用人企业加以完善,当其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1致,再履行签字手续。

    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动合同属法律文书,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1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由此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必需承担。

    另1方面,从劳动者自身讲,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1条的划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入行民事流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是体现劳动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换言之,也就是实施其民事行为的过程,劳动者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审查仔细,不应带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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