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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都市劳动合同划定》(1)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解读《首都市劳动合同划定》(1)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作者:刘昊斌
  案例:
  首都某IT公司在与其职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先是在2001年10月签订了1个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来到期限后,没有补签,1直到2003年10月份才又补签了劳动合同。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限是1年,但是公司在填写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时,却把实际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2003年10月12号倒签成了2002年12月12号。

    这就即是固然劳动合同上写的是1年期限,但是实际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却还仅仅有三个月。

    当时此职工没有对此点提出异议。

    后来到了2003年12月,公司就通知此员工,说公司不再同此职工继签劳动合同。

    此时该职工对此深感不满,就来到我处入行咨询。

    
  咨询要点:
  1, 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1点主要是用人企业的义务。

    严峻者,可对企业按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首都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1条划定:"用人企业违背本划定第八条划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责令限期限改正,逾期限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企业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2,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1种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书面的商定,再加之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1种很没有保障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与企业之间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1种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这1年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这1年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1种事实劳动关系。

    
  3,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随时可以向企业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限不能少于1年。

    对此,《首都市劳动合同划定》中有明确划定,第二十三条划定:"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限协商不1致的,劳动合同期限限从签字之号起不得少于1年."依此划定,在本案中,企业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限从双方签字之号始不能少于1年。

    那么在本案中,企业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号期限,使实际上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成了三个月,就是1种违法行为了。

    
  4,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方案:1是企业改正自己的行为,把倒签行为改正过来,双方继续履行改正过来的劳动合同;二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王某在企业工作的时间,1年补1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的尺度对王某入行补偿。

    
点评: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限,本身并不是1个违法行为,但是假如倒签后的劳动合同的实际期限限低于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期限限,就是1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不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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