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试用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周某与某商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商定:试用期限为3个月,周某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任何1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确当月,商场劳资科通知周某,其工作改为导购员。 周某表示不同意,假如商场1定要他变更工作岗位,他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商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 周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场或按原工种安排工作,或允某调出,不付违约金。 经由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付违约金。 ?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1条划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又划定: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限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限内,划定1个阶段的试用时间。 通过试用期限,1方面公司可以入1步考察录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前提,能否适应出产,工作需要。 在试用期限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前提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1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企业的情况,1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先容的情况不符,或不能适应对方情况的,可以在试用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之所以划定商定试用期限,主要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 在试用期限内,周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划定的,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本案题目出在:1是合同中没有写清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前提和程序,1旦发生需要变更周某的岗位时,就泛起了麻烦;二是忽略了试用期限内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样做并不违背《劳动法》的划定,因此,商场不能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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