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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试用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周某与某商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商定:试用期限为3个月,周某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任何1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确当月,商场劳资科通知周某,其工作改为导购员。

    周某表示不同意,假如商场1定要他变更工作岗位,他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商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

    周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场或按原工种安排工作,或允某调出,不付违约金。

    经由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付违约金。

    ?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1条划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又划定: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限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限内,划定1个阶段的试用时间。

    通过试用期限,1方面公司可以入1步考察录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前提,能否适应出产,工作需要。

    在试用期限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前提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1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企业的情况,1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先容的情况不符,或不能适应对方情况的,可以在试用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之所以划定商定试用期限,主要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

    在试用期限内,周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划定的,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本案题目出在:1是合同中没有写清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前提和程序,1旦发生需要变更周某的岗位时,就泛起了麻烦;二是忽略了试用期限内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样做并不违背《劳动法》的划定,因此,商场不能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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