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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对主体的合用范围有哪些?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 对主体的合用范围有哪些?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第2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合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社会集团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对主体的合用范围:从该法第2条的划定来望,其主体的合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是用人企业;二是劳动者。

    这就涉及到两个题目,即哪些企业可以算作用人企业;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

    我国的立法机关采纳穷绝列举的模式,将用人企业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企业。

    同时将例外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社会集团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没有入行界定。

    细言之:1,就用人企业来说,1般是指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企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社会集团等。

    从这个划定来望,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社会集团也纳进到了《劳动合同法》 的调整范围,这为实现并轨并建立同1的劳动力市场创造了前提。

    需要留意的是,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用人企业呢?我国《劳动合同法》 对此并没有明确划定。

    假如单纯从用人企业这1称谓上来望,用人企业既然是企业,那么肯定不能为天然人。

    但是另1方面,《劳动合同法》 又划定了非全号制用工的形式中的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背本法划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就劳动者来说,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呢?1般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春秋且有劳动能力的天然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 上的劳动者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天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其主体资格应当由《劳动法》 划定;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介入劳动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天然人。

    《劳动法》 中有的轨制,如工资,工时,劳动前提,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所设计的。

    《劳动法》第2 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合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按照1般的理解,《劳动合同法》 的劳动者的范围可以通过用人企业的界定范围和劳动关系的概念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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