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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20年拒签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败诉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企业用工20年拒签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败诉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中国法院网讯 两职工辛辛劳苦20载,为企业奉献绝自己的青春年华,孰料用人企业却罔顾功劳苦劳,拒尽与其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近号,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用人企业与该两名职工签定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1987年,曲阜某机关企业因人力不足,向社会公然招聘合同制工人,曲阜市刘某,胡某应聘被录用,与该企业签定为期限4年的劳动合同。

    四年合同期限满后,刘某,胡某两人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其间该企业未向其作出辞退的表示。

     2007年5月,刘某,胡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划定,要求该机关企业与其签订无固按期限限用工合同,但遭到该机关企业的拒尽。

    刘某,胡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入而向法院提起起诉。

     曲阜法院受案后,经审理以为,两原告在四年合同期限满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至今,用人企业对此1直无异议,故可认定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条第二款划定,劳动者在统1用人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用人企业固然主张自身为国家行政机关,用人须有编制且工资列进国家财政,如判决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将无法解决编制,工资题目,因此不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合同的法律划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条第二款已明确划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用人企业与刘某,胡某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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