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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合用范围?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合用范围?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合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这里着重讲《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题目。

    所谓溯及力,是指《劳动合同法》 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合用的题目。

    1般而言,对于溯及力的题目,采取从旧的原则。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划定:①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号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 条第2款第(3)项划定连续订立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也即,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继续履行该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划定再订立。

    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则采取的是阻断方式,也即,通过适应新法的划定,从新法实施时起来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

    ② 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该依照新法在新法实施之号起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③ 另外1个题目就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题目,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年限能否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里呢?《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阻断计算的方法,也即施行之号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46 条划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自本法施行之号起在本企业工作之年限计算。

    作为增补,该条还划定,如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划定,用人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的有关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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