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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以上续订合同必需企业同意吗?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工作10年以上续订合同必需企业同意吗?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老张在某企业连续工作了13年。

    2010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限,老张想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

    合同期限满后,老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题目是假如知足了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同意才可续订,仍是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续订,用人企业可以拒尽吗?  《劳动法》第20条划定,劳动者在统1用人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划定,劳动者在该用人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从这两条划定望,《劳动法》对劳动者在用人企业连续工作10年后,如何与用人企业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划定的不1致。

    根据特别法优于1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原则,2008年1月1号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案例审理应当合用《劳动合同法》。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当劳动者在该用人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向用人企业提出订立订立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的,无须用人企业同意,双方就应当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假如用人企业拒尽续订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划定,劳动合同期限满的,除用人企业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商定前提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详细到本案,老张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若企业拒尽与老张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就应当按老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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