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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变更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龙某变更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1)案由  申诉方:龙×,女,24岁,×市纺织产业供销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市纺织产业供销公司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舒×,男,44岁,该公司经理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申诉方龙×以为被诉方不经自己同意,单方面安排她承包经营,变更劳动合同,是有意刁难自己。

    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方履行原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龙×于1990年11月15号与被诉方签订了为期限5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划定,龙×在该企业担任仓库保管员。

    同年年底,被诉方因为经济效益不好,资金周转难题,无法支付在职职工工资,经商量并得到龙×同意,决定放龙×长假1年。

    1991年12月24号,长假期限满,龙×要求上班,被诉方即安排龙×承包经营公司样品间,全年上缴纯利1000元。

    龙×没有在《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只允许尝尝望。

    龙×工作1礼拜后,以为样品间工作前提艰苦,经营比较难题,难以完成上缴利润,因而向被诉方提出不愿承包,要求归原岗位工作。

    被诉方没有允许,也没有安排龙×改做其它工作。

    龙×以为被诉方有意刁难自己,便不再上班。

    1992年元月29号,被诉方通知龙×,已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查证情况,仲裁委员会以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而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1年,是可以的。

    但重新履行合同后,被诉方未征得龙×完全同意,即安排其承包经营样品间,是分歧法的。

    龙×在双方未就此事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擅自不上班,虽有1定责任,但不能以为是自动离职。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多次调解,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方撤销其作出的《对龙×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仲裁费60元,双方各负担30元。

      (四)分析与评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固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1年,但劳动合同仍旧是有效的。

    被诉方安排龙×承包经营,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门内容。

    《国营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划定》第十条划定:“公司经上级主管部分批准转产,调整出产任务,或者因为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被诉方在安排龙×承包经营即变更劳动合同时,龙×并未在《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只允许尝尝望,试的结果是龙×不愿意承包。

    这表明,龙是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被诉方单方面决定变更劳动合同长短法的。

    龙×在自己的正当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正当手段哀求保护,而是以错误的形式入行对抗,这虽然有不准确的1面,但被诉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不能对龙×作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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