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1, 经劳动者与用人企业协商1致,由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企业濒临破产入行法定整顿期限间或出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难题,必需裁判职员的; 6, 用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 用人企业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 用人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前提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 用人企业剥削或无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1,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 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企业破产或者解散的; 14,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划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