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160713563

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权属于哪个部分?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权属于哪个部分?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划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负责全国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在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公司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分的意见。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轨制的情况入行监视检查:(1)用人企业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轨制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遵守劳务派遣有关划定的情况;(四)用人企业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划定的情况;(五)用人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尺度的情况;(六)用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实施监视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入行实地检查,用人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分的工作职员入行监视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出产监视治理等有关主管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企业执行劳动合同轨制的情况入行监视治理。

    

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伟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06377
联系电话:15160713563
电子邮箱:929192336@qq.com
QQ/微信:929192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院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