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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商定“生死合同”等条款是否有效?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中商定“生死合同”等条款是否有效?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案情]
  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商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

    孙某矜持年青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

    三个月后,因为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1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立即身负重伤,经病院抢救后死亡。

    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划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尽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1切用度的赔偿哀求。

    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用度。

    
  [题目]该案如何处理?
  [评析]
  仲裁机构以为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难,是用人企业对劳动者的1种特殊侵害,而用人企业对遭受职业灾难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

    该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背法律划定的,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1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望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该公司的做法好像有理有据。

    实在不然,这份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显著违背了法律,法规,严峻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其他相类似的有如“合同期限内不准结婚”的条款的劳动合同,也都属于无效或部门无效劳动合同,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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