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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个性特征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个性特征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的区别有责率性质不同;责任类型不同和回责原则不同......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纂为您具体先容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的不同。

      与普通民事合同比拟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特点如下:  1,责任类型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laodonghetong)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商定必需与法律划定相1致,否则去去无效。

      2,责率性质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合用是同等的。

    劳动合同(laodonghetong)的违约责任固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企业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3,回责原则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同1合用。

    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

    这主要由于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限违约三种。

    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限违约。

    原因有以下三点:1是预期限违约是同1合同法从英美法引入的新轨制,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轨制多少冲淡了预期限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限内1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称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2];三是由预期限违约轨制本身决定的,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间隔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良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限违约的题目。

      5,免责事由不绝相同。

      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划定或商定上,二者是1致的。

    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划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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