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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 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 在倪小姐工作了5个月后,公司忽然通知倪小姐不用上班了,公司已经决定与她解除合同。 公司提出,双方必需再签订1份为期限5年的合同,若她在合同期限内跳槽,必需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 为了能及时报上名,小红只得违心地签了这份合同。 然而在这四份合同确当事人之间泛起纠纷后,以上的条款都被有关部分认定为无效条款。 由于这些条款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反。 因此,从第4个月起,倪小姐就入进了正式聘用期限。 用人企业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需提前30天通知,而且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划定〉若干题目的通知》(沪劳发[98]34号)划定:"用人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商定把握贸易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1定时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出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企业应当给予该职工1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1并商定."因为合同只对刘先生单方面商定了义务而没有权利,所以这个条款也是无效的。 而《劳动法》划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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