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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有效?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仅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有效?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公司不承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应属无效。

    闵行区法院则以为,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即为公司行为,1审讯决上海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王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工资,手机通信费和交通费1.28万余元,并为王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王先生于2009年4月起为这家公司提供服务,2009年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仲裁获支持。

      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哀求判令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959元,无须支付工资6035元,无须支付手机通信费600元和交通费750元,无须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商业公司诉称,与王先生于2009年4月起建立 销售业务合作关系,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所以是无效的。

    同时,合同从内容上望属于合作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以为,题名号期限为2009年7月22号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中虽记载有“合作”字样的内容,但从各条款内容来望,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基本条款。

    另外,合同虽未加盖公章,但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而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平等效力。

      因此,法院以为双方于2009年7月22号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当有效,双方自2009年4月1号起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划定,用人企业自用工之号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现双方于2009年7月22号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被告拒尽签订等用人企业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原告应支付2009年5月1号至2009年7月21号期限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569.57元。

      对于其他仲裁获支持部门,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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