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160713563

让跳槽者守旧贸易秘密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让跳槽者守旧贸易秘密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徐某,马某是某衡器厂的总工程师和销售部经理,知悉该厂的衡器出产技术秘密和销售网络客户名单。

    2000年,徐某与马某从衡器厂辞职后到另1衡器公司工作;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马某负责销售工作。

    该公司出产了同衡器厂相近似的产品并向该厂有联系的客户销售部门产品。

    衡器厂以侵犯其贸易秘密为由起诉衡器公司和徐某,马某,衡器公司,徐某,马某等在诉讼中均提出客户名单不构成贸易秘密,徐某,马某与衡器厂签订的保密协议因衡器厂未支付补偿用度,故该保密协议已丧失约束力。

    1,二审法院均以为衡器公司,徐某,马某的行为构成对衡器厂贸易秘密的侵权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这个案例凸起反映了两个题目:1是客户名单是否是公司的贸易秘密;二是守旧贸易秘密的义务是否因公司未支付补偿费而予以终止。

      具有贸易秘密价值的客户名单必需具备以下前提:1 比范ㄐ裕 即客户名单应是详细明确的,有别于普通的客户名单;2 蔽榷ㄐ裕 即该名单所反映的客户群是公司经由相称的努力,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进,形成了在1定时期限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3 泵孛苄裕 即公司对其要求保密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公道的保密措施,其他人不付出相称的努力很难获得。

    这种尺度实际上只把客户名单中那些公司投进大量的人力,财力等培养的,基于对职员和公司的信誉而形成的相互信赖的客户群纳进到贸易秘密保护范围内,而把本身并不通过1定努力即可获得的同行业众所周知的公司名称或者社会上已有的通信地址,厂商名录入行罗列或者简朴复制而形成的客户群排除在贸易秘密之外。

    本案中衡器厂哀求保护的客户名单恰恰具备了贸易秘密的特征,应属贸易秘密保护的范围。

      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题目。

    在经济糊口中,很多公司为了防止贸易秘密跟着员工的跳槽而泄露,去去借助于竞业限制合同来限制员工流向竞争公司。

    对这种竞业限制的做法,现有的行政规章和司法实践中是予以肯定的,但也有明确的限制:第1,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第二,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给予补偿,假如公司违背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在本案中,衡器公司,徐某,马某等对竞业限制合同义务和保密合同义务产生搅浑。

    从理论上分析,接触到贸易秘密的员工1旦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则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即使该员工与该公司脱离,除非双方又达成了解除保密义务的新的合同,否则该员工仍负有保密的法定合同义务。

    只要该贸易秘密存在,该员工都应该承担保密义务,这和是否支付补偿费无任何关系。

    但竞业限制合同只是防止泄密的1种预防措施,而且因为知悉贸易秘密的职员去去是专业性很强,就业范围窄的高级人才,离职后,再转行业非常难题,不让其在同行业工作,很可能就要失业,因此,竞业限制在禁止员工到竞争公司工作时,公司必需对员工给予1定补偿。

    如公司不支付补偿费而违约的话,则竞业限制合同应予终止,员工选择公司工作的范围限制就不存在了,只要其不泄露贸易秘密,则该员工在竞争公司工作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伟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06377
联系电话:15160713563
电子邮箱:929192336@qq.com
QQ/微信:929192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院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