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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李迎春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划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部门条款划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1些条款难以操纵,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纵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分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入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入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分,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划定的用人企业。

       【李迎春律师解读】: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1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1,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企业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划定的用人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企业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其他组织,是指正当成立,有1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 ,各专业 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企业)。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企业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企业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企业。

       第五条 自用工之号起1个月内,经用人企业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在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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