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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争议不诉撤销就理赔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起争议不诉撤销就理赔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因以为原所在的企业使用威胁,吓唬,欺诈等手段迫使自己违反真实意思申请“自谋职业”的杨某,季某,李某,张某,程某等人将原所在的企业告上法庭,可是他们在没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提出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额外经济补偿费等五人的诉讼标的各项合计高达100万元的诉讼哀求……  2004年3月下旬,在甲 工作的杨某,季某,李某,张某,程某等人接到企业的通知告知企业要响应国家政策入行改革,在改革中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实行“富余员工分流安顿工作”,改革中,杨某等人向企业递交申请自谋职业,事后,杨某等人以为:企业应根据国家减员分流工作的原则入行,即“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越劣汰”其分流方案应经“职代会”通过,但企业并没有按照程序入行,而是提出35岁以下的员工不得在柜台1线工作;春秋较大的考虑主动提出分流,否则将被解聘下岗等1系列的吓唬前提迫使其无奈辞职,在辞职后,企业 也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文件精神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住房补贴,没有实际解决社会保障题目,更没有考虑职工的亲身利益题目,与此同时,杨某等人还提出要求原企业支付自其提出“自谋职业”之号起至起诉时的工资。

    甲 则以为其在分流工作中并未对杨某等人入行欺骗,吓唬,而是杨某等人自己提出的自谋职业,双方协商1致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按划定发放了补偿金。

    但对于住房补贴,甲企业同意对没有足额发放的部门给予补足,其余杨某等人的诉讼哀求甲 以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甲 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广南县人民法院以为:杨某等人在企业体系体例改革中自愿向甲 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关系,经协商1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甲 依据法律和政策发放了相应的补偿金,杨某等人提出的违约金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双方协商1致达成,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该哀求不予支持;对于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金等诉讼哀求因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天然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甲 没有发下班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后应津贴的分额已经在合同解除时予于了津贴,故判决该哀求不予支持;对于住房补贴,因甲 未按政策足额补偿,由甲 按照云南省财政部《关于金融公司住房轨制改革若干财务题目的划定》扣减杨某等人已经领取的部门补足差额入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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