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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行综合分析判定:  1,从主体范围来望,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称广泛,凡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1性,即1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1方面只能是用工企业。

    我国不同时期限的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主体的划定是不绝1致的。

    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划定》,劳动关系主体仅限于国营公司。

    1993年7国务院又颁布了《公司劳动争议暂行条例》,主体范围由国营公司扩大到集体所有制公司,同时划定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该条例执行。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将劳动关系主体由公司扩大到用人企业,即境内公司和个体经济组织,它们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出产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目前个体经济的1种主要存在形式。

    而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因用工1方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畴,应按雇佣关系对待。

      2,从主体地位来望,雇佣关系主体地位同等,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同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从属性。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去去是某1企业的1员,而雇佣关系就不能成为其中的1员,这1点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迥然不同。

      3,从出产资料的据有状况来望,雇佣关系中,雇工1般据有出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1方是出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据有出产资料。

    劳动者不据有出产资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之1,它决定了劳动者必需加进到劳动组织当中,并接受用工企业的领导,治理,由此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从属性。

      4,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望,雇佣关系夸大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夸大劳动者与出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题目,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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