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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职业病危害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职业病危害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职业病危害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严峻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国家为此划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可向用人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但在实际过程中,良多劳动者因为没有和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丧失了职业病保障。

    

据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央主任缪剑影先容,劳动者不和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鉴定为职业病,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所谓职业病是指用人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流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而用人企业去去不愿提供相关材料,假如劳动者自身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劳动关系,职业病鉴定就会很难题。

    

缪剑影提醒,劳动者1定要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劳动者假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要在工作中有意识的收集胸卡,工作卡等证实自己在这里工作的证据。

    

此外,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自觉遵守职业病有关轨制,主动按要求使用有效的卫生防护用品。

    假如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应及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入行诊断。

    离开用人企业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企业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同时劳动者还应主动收集用人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作为职业病鉴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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