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160713563

试用期限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试用期限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试用期限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 2003年4月1号吴芸与飞燕公司订立了试用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合同,商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资为每月底薪1200元加销售提成若干。

    并口头商定如果试用合格,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试用期限三个月过后,飞燕公司却迟迟不谈转正,吴芸往问人事部,但也未得知是否试用合格。

    7月19号,人事部书面通知吴芸,公司以为她做销售分歧适,已决定将她调到行政部任打字员,工资改为固定工资每月1600元。

    同时,要求她7月份完成销售款项归收和交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8月1号起到行政部报到上班。

    吴芸拿到通知,即电话询问律师:我应聘的是销售员工作,从未想过做打字员,现在试用期限已经由了,我还能拒尽公司的换岗吗?

根据劳动法律的划定,试用期限的期限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限内。

    飞燕公司只签试用期限合同而不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规范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划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商定试用期限的,试用期限不成立,该期限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限."像吴芸这种情况,仅与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合同,她的试用期限合同就应视作期限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6月30号合同期限限届满,合同因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不再对任何1方有约束力。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划定"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旬号通知劳动者,……."

因为6月30号后因吴芸与飞燕公司形成的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飞燕公司在试用期限结束后再提出换岗位,或不换岗位要求吴芸继续留任,都应视为向吴芸提出了1个新的劳动合同要约,吴芸有权选择与飞燕签订劳动合同或另谋职业。

    吴芸选择签订合同的即对飞燕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吴芸选择离开的,飞燕公司也无权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吴芸拒尽飞燕公司的换岗要求是正当的,飞燕公司无权强制吴芸接受换岗安排。

    当然,吴芸也可以同意换岗,同时有权要求飞燕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伟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06377
联系电话:15160713563
电子邮箱:929192336@qq.com
QQ/微信:929192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院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