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限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试用期限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试用期限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 2003年4月1号吴芸与飞燕公司订立了试用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合同,商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资为每月底薪1200元加销售提成若干。 并口头商定如果试用合格,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试用期限三个月过后,飞燕公司却迟迟不谈转正,吴芸往问人事部,但也未得知是否试用合格。 7月19号,人事部书面通知吴芸,公司以为她做销售分歧适,已决定将她调到行政部任打字员,工资改为固定工资每月1600元。 同时,要求她7月份完成销售款项归收和交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8月1号起到行政部报到上班。 吴芸拿到通知,即电话询问律师:我应聘的是销售员工作,从未想过做打字员,现在试用期限已经由了,我还能拒尽公司的换岗吗? 飞燕公司只签试用期限合同而不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规范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划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商定试用期限的,试用期限不成立,该期限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限."像吴芸这种情况,仅与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合同,她的试用期限合同就应视作期限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划定"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旬号通知劳动者,……." 吴芸选择签订合同的即对飞燕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吴芸选择离开的,飞燕公司也无权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吴芸也可以同意换岗,同时有权要求飞燕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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