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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划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企业是本法所称用人企业,应当履行用人企业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划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企业以及派遣期限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限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工资尺度,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企业(以下称用工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岗位和职员数目,派遣期限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

      用工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企业确定派遣期限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限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剥削用工企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用度。

      第六十1条 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前提,按照用工企业所在地的尺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尺度,提供相应的劳动前提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乞降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入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企业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企业。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企业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企业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企业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企业或者用工企业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划定与劳务派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二项划定情形的,用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归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1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企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向本企业或者所属企业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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