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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

【案例】

李某在某外资公司工作,他大专毕业又有技师职称,在企业的工作岗位1直是电工,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商定的,收进为3600元左右,他对这份工作很满足。

    但是,在前不久企业组织的1次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高血压,于是企业提出,因为高血压不能登高功课,不符合电工的岗位要求,故要将他的岗位变更为普通工,报酬也降为1300元。

    李先生表示不同意,以为调动岗位要协商1致。

    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在他还处在停工医疗期限的阶段,企业就发出1份通知书,公布他的岗位调整为搬运工,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李某以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1致。

    在没有协商1致的情况下,用人企业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他当时查出患有高血压并不意味着今后1直会有高血压,由于在后来的1次就诊时,血压量下来并不高。

    而现在他要求企业再和他1起到病院量1次血压,企业却不往。

    

公司以为:根据电工岗位的要求,不让他做电工既是为了公司,更是为他好。

    有了高血压就望不好了,要常常发生发火。

    更何况合同中有"企业可以调动岗位”的商定。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身体状况不适合原合同商定的岗位要求时,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1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该条划定表明,劳动合同的变更1定要建立在同等自愿,双方协商1致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有依据和事实:1个依据是望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过商定;二是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先望劳动合同中有没有"企业调动职工岗位,职工必需听从”的商定,假如有此类商定,那就要从其商定。

    

假如企业调动的理由是职工的身体原因的话,那就要望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国家有没有身体方面的要求,假如有而职工又不具备这种岗位所要求的身体前提的话,那企业也可以据此调动该职工的工作岗位。

    

另外,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限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尺度的划定》的通知中划定:"医疗期限按劳动者在本用人企业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第1年,医疗期限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限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所以结合该案来望,企业有调动的依据和李先生身体不好的事实,所以李先生应该听从这种调动。

    不外从什么时候开始调动值得商榷。

    1种是立刻调动,1种是在李先生法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如他仍不胜任的,再予以调动。

    为稳妥起见,专家建议,假如企业调动的理由的确是李先生身体不能胜任的话,那最好在医疗期限结束后再定。

    当然假如双方就合同的变更不能达成1致,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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