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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

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

 

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

主要分为3个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和出庭支持公诉阶段。这3个阶段是

前后相继、环环相接的,但最关键的环节还是出庭支持公诉阶段。在庭审改革以后,法

庭上双方唇枪舌战抗辩的色彩大大加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在

整个诉讼活动需要解决的3大问题。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把绝大部分的精力放

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上,而对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都是概括性或

原则性的说1说,这就导致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与审判机关分工有余,配合制约不够。而

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就可弥补这1不足,是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它既可为审

判机关提供量刑依据,也可对审判机关的量刑监督提前,增加景刑的透明度,保障量刑

的公正。因此,推行量刑建议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说来:

1.可以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

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量刑程序是由合议庭秘密进行的,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当

事人都无权参与,对量刑的过程也无知情权,更不可能在法庭上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各抒己见。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对量刑的结果就无法预测了。尽管我

国的庭审经改革以后,增加了抗辩式的色彩,但事实上,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法庭辩论

在最终判决中所占的份量是微乎其微的。其次,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很大,为量

刑的不公提供了可能。因此,如公诉人在法庭上有权对量刑问题提出建议,就可引起辩

护人对此进行辩论,从而增加量刑透明度,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提高量刑的可预测

性。

2.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是当代司法改革的1大主旋律,世界各国从上世纪5、60年代开始,就采取

各种简易程序来审理刑事案件,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诉讼协商制度以及意大利的

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等。提高诉讼效率的主要方式就是缩短漫长的审判过程,

但诉讼效率的提高又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案件

在国外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这1程序中,如检察机关能在量刑问题上提出合理的建议

,就有利于法庭迅速作出判决并使量刑更具科学性。另外,如果在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

人可以就自己的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经充分辩论后再为法庭所接受,被告人就会

心服口服,就不会轻易提出上诉或申诉,同时也有利于其服刑改造、悔过自新,这就在1

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3.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办案质量。

检察官要想在法庭审判中提出合理的、科学的量刑建议,就必须事先下功夫吃透案子,

同时还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否则就很难提出恰当的易为法官所接受和采纳的量刑

意见。同时,为了提出有份量的量刑建议,检察官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中,其承

办的案件质量也会自然而然随之提高。

4.可以有效地预防量刑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

当前,司法腐败依然是1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是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其中有不少

是因量刑不公正引起的。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普遍行使量刑建议权,检察官在

公诉时就自然而然会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这1工作机制1旦推广,法官在对被告

人处以刑罚时,就会因公诉人的量刑意见的存在而不敢擅自轻判或重判。“看钱量刑”

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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