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 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 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 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 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 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 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 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 慎重。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1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 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 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 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 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 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 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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