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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债权债务转让法律规定

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债权债务转让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转让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十7条当事人协商1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7十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7十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3人,但有下列情形之1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8十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8十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十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8十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十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8十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8十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8十8条当事人1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1并转让给第3人。 如果要转移债务的,是需要经债权人同意的。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律师之家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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