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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 会议简报

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 会议简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 会议简报 -10-10 来源作者 ? 年9月28日上午900,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正式开始。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雳主持,商务部原部长陈德铭、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特命全权大使李成钢、北京大学副校长孙庆伟教授发表开幕致辞。 ? ? 陈德铭先生指出,当今世界存在着新冠疫情、气候变化、俄乌战争等诸多不确定性,但经济全球化不会止步,中国应发挥自身优势,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努力应对重构国际经济秩序的困难和挑战。 李成钢大使从外交实践入手,指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四大问题,包括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衰减、美国的领导力衰减、世贸组织内部决策程序艰难、谈判缺乏承诺等。支持多边主义是符合中国的利益的,中国应支持世贸组织改革、以新思路面对传统议题、以开放的观念对待新议题。 孙庆伟副校长代表北京大学致辞,孙校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的贡献,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上午930,会议进入第一单元“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构建”的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本次会议发起和召集人赵宏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崇利、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张乃根、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为演讲嘉宾。 ? ? 主持人赵宏教授在开场导言和第一单元总结中强调,回顾战后70年来、乃至西方文明400年来生成的现有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历史条件和基础,预测其未来趋势、为人类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做出应有贡献是本次会议的初衷。针对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面临的严峻挑战,她提出,国际经济法学界应反思构成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底层逻辑,并指出“平等、合作、包容”等人类长期共同追求的理念应成为构建有利于人类持久和平发展的未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核心基石。 徐崇利教授指出,当下美国自由贸易政策已经进入“再入嵌”的阶段,对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的考虑正处于升级的状态,而美国自由贸易政策重心从“边境”向“边境后”场域偏移则是这种“再入嵌”过程的必然产物。对中国而言,美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再入嵌”与重心偏移,将会造成中美经贸关系的脱钩和美国对中国经济体制压制的进一步加剧。就此,中国可以做出的是反其道而行之的选择,在“边境措施”上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使自己成为贸易自由化的高光驱动者。 张乃根教授认为,关于国际经贸规则的“变”与“不变”是讨论变革的前提。现在的国际经贸规则主要是欧美国家创制的,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和投资保护等方面的规则是战后美国主导下制定的,在我国近四十多年来逐步融入国际经贸体系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如今在百年未有大变局中,有些在变,有些没有变,对此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在这一前提下,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角度思考,一是变革的经济基础,即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决定作用;二是变革的政治引导,中国主张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引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 王贵国教授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说的是世间事物的发生、发展、成熟、消亡都有其自然规律,即须遵循其“道”。于二次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经贸秩序反映了人类的共同价值,从而使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的大势。“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一些逆全球化的行为不可能改变全球化的趋势。然“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国际经贸秩序亦需与时俱进。我们当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兴革国际经贸秩序。 车丕照教授提出,世界大变局必然会引起国际法的变化,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评估国际法在当下的变化。车教授提出三种情况第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变,有变化的是具体的制度和规则;第二,国际法自身没有变,有变化的是国家对国际法的遵从;第三,国际法没有变,国家对国际法的遵从也没有变,是国际法的自身缺陷引发出危机。制度变革需要理论的支持,但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是国际关系的变革。无论是多好的制度或是理论,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都带有主观性。 何志鹏教授指出,分析国际经济法学系列问题所需之理论,既应高度关注全球实践的发展,亦应充分观察作为法律前提与背景的经济结构、政治格局、文化趋势、思想境况。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兴起的全球化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西方世界的价值引领、观念塑造、文化输出。非西方国家顺流推演者居多,反思批判者甚少。而20世纪末出现的反全球化现象,则基本在拒斥资本权力的维度上采取行动,却未能深刻理论化。当前的逆全球化潮流,本质上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试图扭转竞争颓势、重塑秩序的挣扎,中国应在实践应对的同时,进行缜密的理论建构,积极推进逻辑展开,努力构建国际经济法理论的自主知识体系。 下午1400,第二单元“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前言、热点和面临的挑战”正式开始。该单元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张乃根主持,清华大学国际争端研究院院长张月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蔡从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沈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韩逸畴、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江雨先后发言。 ? ? 张月姣教授指出,变革时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变。国家之间应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相处,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解决争议。美国总统拜登并未遵守其在联大的“四不一无意”承诺,制裁中国科技企业,指控新疆强迫劳动,违反WTO诸多规则。在变局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多边贸易体制规则不能变,中国要做好自己,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要重视中美双边关系,坚持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抓住变革机遇,扩大朋友圈,为国际主义做出贡献。 蔡从燕教授认为,中国要求美西方国家遵守国际法律义务。然而,近年来美西方国家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突出地体现为美西方国家大力鼓吹“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一主张的实质是,试图把区域国际法凌驾于普遍国际法之上,把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以及把国际法政治化,因而未来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将更加动荡,区域国际法、国内法、软法以及意识形态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及时、准确地认识到这一变化有利于我国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 沈伟教授首先明确了安全困境的定义,即国家强化实力后采取竞争性的防御措施,并分析了安全困境的五个原因和五个主要特征。安全困境在贸易领域体现在安全条款的泛化,在投资领域表现为安全审查的加强,在金融领域表现在金融脱钩和金融制裁。当前,经贸规则和安全规则形成了“二元平行结构”,交集就是安全例外,应尽量稳定现有的“二元平行结构”,平衡自由化与国家主权,关注新型安全观。 韩逸畴副教授发言结合当前美国及其盟友正在人权、贸易、金融和科技等领域加大对我国的污名化、围堵打压,炒作“中国威胁论”,甚至采取制裁措施的背景,首先通过对“市场文明的全球标准”(Global Standards of Market Civilization)的概念史分析,来解释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受到外部压力与挑战的根本原因,接着在此基础上提出几项初步的判断。 王江雨教授认为,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本质就是不惜一切代价促进生产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动,这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形成了消费/金融型国家、制造业国家、和资源型国家这种三重金字塔结构,并导致发达国家的产业空心化,从而引发了西方世界部分阶层对全球化的憎恨情绪,并被政客所利用。我们正处于国际经济秩序崩坏的时代,表现为(1)经济秩序背后的政治秩序崩塌;(2)全球性贸易体系功能丧失和被边缘化;(3)全球统一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可执行性大幅度被削弱,表现为大国公开绕开或违反规则;及(4)多个区域性和“帮派性”的贸易集团兴起,旨在重塑贸易链和制定新的贸易规则。在这种局面下,中国必须正视多边贸易体制丧失其基本功能和边缘化,及由此引起的全球性国际经济体系的去中心化的现实。在现有的国际政治气氛下,中国与西方主导的体系“接轨”,只能通过激烈的博弈而产生结果。中方可能有如下选择(1)另起炉灶,采用中式规则;(2)另起炉灶,采用与西方阵营趋同的规则;(3)在西方指定的新规则体系的门外请求加入;及(4)以上同时做。 ?至此,“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第一天议程结束。 年9月29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进入第二天的议程。上午900,第三单元“变革时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与改革”正式开始。 第三单元第一模块讨论国际货物贸易规则的发展与改革,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主持,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世贸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丁如参与讨论。 ? ? 屠新泉教授认为,全球产业链重构首先受到市场力量的作用,最基本的动因是各国之间要素禀赋的相对变化,事实上,年后全球供应链已经开始萎缩。最近几年,非市场力量因素对全球产业链造成重大影响,尤其是美国贸易政策调整、新冠疫情和俄乌冲突。全球产业链的重大变化相应地对全球贸易规则产生严重冲击美国转向通过俱乐部模式重塑国际贸易体系;多边体系失效,区域化成为主流;政府干预和产业政策回归;价值观因素增强;跨国公司势力衰退。 刘敬东研究员认为,从近十年来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来看,劳工标准进入区域性贸易协定已经成了一种趋势,这背后的因素是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于国际经贸关系、对国际贸易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地缘政治冲突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国际经贸关系已经变成了地缘经贸关系,包括人权在内的非贸易性事务直接冲击着国际贸易法规则,而劳工标准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劳工标准问题在内的人权问题进入到国际贸易法体系是一个历史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反映了国际关系变化的现实。鉴于此,研究国际贸易法中的老公标准问题必须放在大的国际背景、国际地缘政治关系的框架之下。国际贸易法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产生,对于我国国际法学界来讲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我们应当采取一种包容和现实的态度积极面对,应当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劳工标准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观念,提升我国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的国际话语权,进而掌握国际贸易法中劳工标准国际规则制定权。 龚柏华教授在题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现状和问题”发言中就中国参与相关谈判提出了问题和建议1.中国参与数字贸易谈判的联合倡议模式和诸边谈判模式应中国主张坚持的多边贸易谈判模式终极目标能够协调;2.中国官方没有必要承认在数字贸易协定谈判中存在与美国、欧盟并列的中国模式,在承认数据跨境自由原则前提下,主张好例外内容;3.中国在参与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时要考虑产业利益,掌握好利益交换的节奏。 丁如副教授认为,当前在新能源、芯片、生物等高科技领域,美、欧以及我国均在大力推动产业扶持政策,呈产业竞争态势。在这一背景下,美、欧针对我国企业和产品采取的法律工具发生了变化,例如产生对外商投资的补贴审查机制,这些新措施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实践,但现有多边规则无法充分和有效地规范这些新的措施。丁如老师对于完善国际补贴规则提出建议,认为应考虑增加补贴规则下的“非歧视”义务,以及加强对投资反补贴措施的规范。 第三单元第二模块讨论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与改革,该模块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静霞、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专家洪晓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贺小勇、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明出席并发言。 ? ? 洪晓东老师认为,年底,服务贸易谈判作为“一揽子谈判”的三支柱之一,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而停止。在过去的10多年里,数字技术和数字转型对服务贸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一是数字技术改变了服务的创造和提供方式,大幅提高了服务跨境交付水平和服务贸易的效率;二是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规模快速增长;三是新一代数字技术不断创造服务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实现对服务贸易创新的驱动和赋能,显著增强了服务贸易的包容性和市场空间。在此背景下,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际作用。WTO成员正在探索以下几条路径一是通过数字经济的便利化,促进跨境电商(分销服务)的发展;二是通过数字规则的开放性(跨境信息传输),解决服务贸易模式1(跨境提供)和模式2(境外消费)的自由化问题;三是通过增加信任性和透明度,为服务贸易创造安全可行的环境;四是通过核心部门的市场准入谈判,解决与数字经济背景下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在推进方式上,由于服务贸易谈判在多边无法拿到授权,开放的诸边谈判(JSI)不仅是推动服务贸易谈判的可行路径,也是大多数成员能够接受的现实选择。 石静霞教授在发言中认为,服务贸易是CPTPP协定的主要成就之一。在协定30章内容中,有超过1/3的章节均与服务贸易相关。总体上看,CPTPP增加了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和政策确定性,缔约方的服务承诺涵盖较多贸易伙伴在更多服务领域的承诺。同时,CPTPP包含的新规则,如有关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及竞争政策等方面的规则,也增强了服务的市场准入。我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应注意在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和发展国内服务业之间做好平衡,特别是对于新的纪律要求,如禁止当地存在、数字贸易问题以及做好不符措施列表、改进服务业国内规制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贺小勇教授认为,服务贸易规则的集成化表现在商业存在纳入到投资章节,跨境服务与数字贸易章节紧密相连;非歧视待遇原则由“相同”拓展到“类似情形”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比较,涵盖了集成化政策因素。从国内法视角看,服务贸易的开放不仅仅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而且还涉及到市场准营(行业许可)的集成化问题,例如教育的开放涉及到教材、教师以及收费等问题。服务贸易的开放还与资金跨境流动密切联系。总之,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大小不仅仅由负面清单的长短决定,还由该服务行业是否是集成化的开放所决定。 杜明教授指出,服务贸易规则的一个基本格局是虽然公认服务贸易很重要,但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来推动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展缓慢。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当前的服务贸易谈判基本是把成员方国内的服务贸易监管规则仅仅当作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来看待。未来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一个关键点在于不仅仅要关注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准入的问题,更要关注服务贸易进口国监管的需求,要把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和国际监管合作紧密的结合起来。CPTPP中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就是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管制合作的模式,有利于扩大服务贸易。 下午1330,第三单元的研讨继续进行。第三单元第三模块讨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与改革,该模块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主持,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曾华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丹妮、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鹏、商务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孙昭参与讨论。 ? ? 曾华群教授认为,在国际投资条约体制改革中,基本理念的革新尤为重要。由发达国家创造和长期主导的“投资保护——自由化导向”双边投资条约(BIT)体制,实质上是“资本输出国单方受益体制”。近年来国际上流行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因其宽泛性难以成为BIT实践革新的“指南”。而基于“共赢”“发展权”“国际合作”等要素的“共同发展”概念,可望成为BIT实践革新的“指南”,引领BIT“国际话语体系”的创新和实践,实现从“单赢”向“双赢”的根本性转变。 龚柏华教授在“国际投资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交融”发言中认为,两者在以下领域具有交融趋势第一,都关心市场准入问题,但规则模式不同;第二,国际贸易已有便利化规则,国际投资正在谈便利化规则;第三,都关心国家安全例外,但程度重点不同;第四,国际贸易有较成熟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正在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第五,国际贸易已有补贴和反补贴规则,国际投资规则正在萌芽补贴规则;第六,都关注可持续发展理念。 池漫郊教授表示,投资便利的潜台词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但其作为国际经贸规则层面的重要议题却常被忽略。关于投资便利在全球的发展情况,可从多个层面看待。在多边层面,UNCTAD于年便更新了《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手册》,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在双边与区域层面,池教授将投资便利规则纳入条约的制定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无为而治型”,最为典型的是“透明度规则”和“投资保险规则”,这些规则已经被现有投资协定广泛纳入;二是“锦上添花型”,即在现有条约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将规则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款或部分进行呈现,如RCEP,此类专门性投资便利规则已经越来越普遍;三是“范式转变型”,即改变现有投资协定的保护投资的核心目标,转而将促进投资便利和合作作为协定的主要目的,目前已有少数国家和组织实践,典型的如巴西的《投资合作与便利化协议》。在国内层面,我国在投资便利方面已做出诸多努力,在双边层面,我国基本采取了“锦上添花+无为而治”的做法,将投资便利规则纳入投资协定;在多边层面,我国积极参与WTO投资便利协定的讨论与谈判;在国内层面,我国在自由贸易港立法中纳入了诸多类型的投资便利规则,部分规则具有先进性。 梁丹妮副教授认为,目前,能源安全已成为新型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能源政策的实施与投资者之间张力和矛盾引起学界广泛关注与讨论。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变化和不可预测因素对国家在鼓励新能源、气候友好型投资框架设计上产生重要影响。新近统计数据显示,再生能源或新能源背景下以西班牙、捷克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激增,旧一代投资条约并未及时关注到该议题,将可能间接引发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者之间的新能源政策战。分析涉诉案件裁判逻辑,从投资者角度看,大部分投资者基于公平公正待遇提起诉请,其中主要涉及投资者合理期待问题;从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选择看,需要慎重考虑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可持续性与良法善治问题;从国际层面看,投资条约体系变革中新能源问题给国家规制权带来的挑战也不容小觑。就我国而言,再生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补贴制度的设计将逐步成为考验公权力机关良法善治能力的重要环节。 王鹏副教授指出,由于保守政策群体对于所谓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的反思,叠加大国竞争的结构性影响,整个投资协定体系遵循从新自由主义到均衡自由主义的变化,在近期面临着地缘法制主义的竞争。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为代表的协商式投资法,可能是一种大国竞争时代的包容性方案,与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并行,强调管控价值冲突类纠纷,保持持续性对话和接触。 孙昭处长认为,从《华盛顿公约》的产生背景和谈判历史看,最初的立法草案源于私营部门的动议及世界银行的强势推介,且搁置了国家安全的顾虑。但各国对可能发生的“投资争议”性质认识不清,缔约方对管辖权范围和适用法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有时提出自相矛盾的观点,所达成的《华盛顿公约》及其仲裁规则直接影响了整个投资仲裁的理论基础,逐步形成了“投资仲裁属于商事仲裁和国际公法的混合型法律体系”观念,并出现了仲裁目标(解决国际公法争议)和仲裁程序(商事仲裁)的错配。“混合型法律体系”理念导致各国和专家对投资仲裁的适用法、程序效率、仲裁庭权限、仲裁员行为守则、裁决结果一致性、仲裁文化等重要事项均产生不同的认识,是当前合法性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单元第四模块讨论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与改革,该模块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守文主持,原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智勇出席并发言。 ? ? 廖体忠司长指出,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牵头,协调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对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改革形成的双支柱报告于年10月获得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罗马峰会背书。其中的支柱一设计了崭新的国际税制,根据新税制,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常规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集团,其25%的剩余利润将根据集团在各市场国的销售收入占集团全球销售收入的比例(即联结度),分配至各市场国征税。即∑=【(集团税前利润率-10%)*25%】*联结度。该规则将产生重大历史影响。从政治层面来看,它将撕开税收这一威斯伐利亚主权的最后堡垒。从经济层面来看,它将通过向市场国分配利润认可消费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且将部分消解投资方的利润垄断。从法律层面来看,国际税收公法的诞生值得期待。从国际治理层面来看,不排除诞生国际税收共治机制的可能性。从技术层面看,将产生至少四大变化第一、跨国企业将通过销售与市场国产生税收管辖权联结,不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从而为市场国弥补被数字化侵蚀掉的征税权;第二、适用新规则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利润计算与分配问题上将适用国际会计原则,告别独立交易原则和独立会计原则;第三、建立新联结度的市场国将微弱参与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化收益分配;第四、基于单一税制的公式分配法将登上历史舞台。但新规则的执行预计将面临显著困难,特别是国际共治所需要的共同意志(general will)以及集体意图(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张志勇局长认为,到今天为止,支柱二是应对有害税收竞争最彻底、最广泛的措施。BEPS?1.0无法彻底解决数字经济的问题,所有提出了支柱二,用定量的方法计算出一个最低税率。定量方法对传统税收方法影响巨大,需要整合差异,可以促使税率和税基统一,对全球税制有积极影响,推动国内法调整新一轮实践。支柱一、支柱二加上税改的成果逐渐形成了一个全球性多边税收组织的雏形,不排除有全球性筹资的可能。 张智勇副教授提出,税收协定通过消除双重征税,能够促进商品、服务的交换和资本与人员的流动,这与自由贸易的目标是相吻合的。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以及经济数字化的发展也给国际税收体制带来了挑战。“双支柱”方案是国际社会解决全球性税收问题的成果。支柱一为市场国创设了新的征税权,不同于通过税收协定限制和分配缔约国征税权的传统做法。支柱二具有防止跨国企业向低税地转移利润和限制税收竞争的作用。在此之前,并不存在将各辖区的所得税税率限定在特定水平之上的全球或区域性成功实践。“双支柱”方案的落地还需要解决相关技术性问题。同时,税收规则、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之间也应进行协调。 主持人张守文教授最后总结指出,第一,税法的基本范畴是税权、税收行为和税收利益,有必要基于税收管辖权、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国家税收利益的交互影响,研究“双支柱”问题。第二,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在确立“双支柱”具体规则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多种价值。第三,“双支柱”具体规则的确立,还需要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实现经济逻辑与法治逻辑的统一。 ?? 第三单元第五模块讨论国际金融规则的发展与改革,由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主持,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应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参与讨论。 ? ? 杨松教授提出,新兴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是由信息技术加持带动信用升级,在遵循货币的金融和政治逻辑同时,提高安全性、效率性和低成本,打破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传统性垄断,以区域性抱团机制的出现,助推国际货币多元化、形成国际货币竞争新格局。数字人民币在解决技术安全、国际标准、再中心化、货币替代等风险中,加强CIPS基础设施和货币法治建设,布局国际货币技术标准和规则构建的合作,推动国际货币结算、计价、投资、储备四大功能的梯次落地,以制度性开放架构人民币国际化路径。 郭雳教授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从战略层面对我国涉外法律实践所做出的整体性思考,将涉外法治工作从策略性应对提升到体系化构建的高度。这一重要思想可以从国家利益本位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实行法治的方法论以及统筹协调的战略观等三个角度进行把握,并应被用于指导金融反制裁、主权财富基金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宋晓燕教授指出,应高度重视国际金融规则长期发展形成的理论和经验,对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规律的理性认识可以有效降低制度建设中的交易成本。首先,国际金融规则的大量渊源基于发达的民商法律基础,稳定可预期的权利感情维护着所有金融交易的发生、持续和救济。其次,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思路趋于系统化,寻求在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点,即既不因市场而损安全,更不能因安全而废市场。再次,国际金融软法的重要存在是基于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性和金融政策的复杂性,金融法律和规则的分寸对经济发展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应注重主动性和谦抑性、试验性和预防性、国际性和国别性的平衡。 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2000年到年资本项目管制情况,唐应茂教授研究发现,中国与世界各国资本项目开放的趋势一致,经历了从限制到开放再到限制的周期。在限制型、开放型和居中型三类模式中,中国属于限制型模式,未来开放空间很大。从地域来讲,中国应该针对“一带一路”国家有序开放;从金融工具来讲,对直接投资清算应减少管控,对证券和不动产交易应继续严控,而开放重点放在信贷等管制力度居中的领域。 王贵国教授与各位发言人进行了互动。 至此,“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第二天议程结束。 年9月3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进入最后一天的议程。上午900,第三单元“变革时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与改革”研讨继续。 第三单元第六模块讨论国际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与竞争政策规则的发展与改革,该模块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孔祥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司原司长吕国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进参与研讨。 ? ? 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既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又是一个伟大的科学发现。它既是制度的也是技术的。它以创造成果为对象,缔造了一种崭新的财产形态。财产制度与家庭制度同时出现并跨越多个社会形态,构成数千年文明社会的基石。知识产权制度诞生四百年,一经确立就取得了和传统财产制度等同的法律地位。和恒久的财产制度相比,具体的技术、艺术以及世界秩序是一个变量,它变化不足以引起作为文明社会基石的财产制度的变化。 田力普局长指出,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是西方国家主导制定,两三个世纪一直保持稳定。未来的技术创新重点会从西方向东方转移,现有规则略显陈旧,西方国家的精力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上,引导新一轮制度创新略显力不从心。不同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市驱动力,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有政府和市场双驱动,制度优势让中国更易适应新技术革命。中国应主动将好的实践转变为规则,主动寻求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郃中林法官指出,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以标准必要专利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全球竞争更加激烈,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重要。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的专利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未来需要不断深化改革,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为牵引,加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系建设,以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展示对外开放形象和参与国际合作竞争。 孔祥俊教授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高度关注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性,关键是处理好严格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激励创新(竞争)与阻碍创新(竞争)的两面性,应防止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高度重视公有领域及效率和比例原则。应通过区分权利边界的排他性与市场力量的排斥性、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谨慎利用创新领域的反垄断措施等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性。 吕国良先生表示,我们仍处于百年一遇的新冠疫情之中,包括新兴经济体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寻求将知识产权作为促进增长和发展的有力工具。WIPO提出了一个世界愿景,即知识产权支持来自任何地方的创新和创造力,为实现这一愿景,WIPO对其使命做出了新的调整,“新使命”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正式出现了“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提法。WIPO的这些新变化是在面临着众多复杂的全球挑战的大背景下做出的,WIPO必须帮助世界将知识产权的视角拓宽到法律和技术之外,使世界认识到知识产权在支持企业家和企业,催化投资,驱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活力方面的强大作用,为此开展了WIPO对话会,为各利益攸关方提供一个领先的全球性场所,讨论前沿技术对所有知识产权的影响,并弥补这一快速发展的复杂领域现存的信息差距。 刘东进教授指出,TRIPS建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概念,并通过“嫁接”方式将WIPO管理的《伯尔尼公约》等四个条约的实体性条款“纳入”到WTO的法律体系之中,扩大了些条约原本的适用范围,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性。但TRIPS也存在局限性,无法广泛覆盖WIPO管理的更多条约、尤其是WIPO主导下的新规则(例如WCT\WPPT)。RCEP具有“双基因”性,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区域贸易规则如何进一步与WIPO新规有机联系,需在“雪中送炭”与“锦上添花”中做出考量。 第三单元第七模块讨论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的发展与改革,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文华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漆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奚向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其生、国际仲裁员陶景洲先后发言。 ? ? 孔庆江教授认为,上诉机制的恢复,应是WTO改革的优先事项和中国的选项。美国对上诉机制的不满虽然导致了其瘫痪,但在十二次部长会议提出在2024年恢复一个健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愿景下,其有关诉求却可以成为讨论上诉机制改革方案的着力点。完善《争端解决谅解》第十七条应是重点,围绕上诉机构报告的期限、上诉机构的权限、上诉机构报告是否可以成为有拘束力的先例、成员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处理手上未决的案件、成员的重新任命等均应通过修订、补充和完善规则予以明确。 漆彤教授认为,WTO争端解决与投资仲裁两大机制,近年来出现了“相互借鉴”的有趣现象前者上诉机构被临时仲裁所取代,后者则试图引入常设性的上诉机制。投资仲裁存在某种“错配”最初被设计为主要解决契约争端,但后来更多被用于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争端。因未能维护透明度、问责制、一致性等法治的核心价值,ISDS机制受到“合法性”质疑。ICSID主张对这一机制采渐进式改良,而UNCITRAL第三工作组则涉及更多的结构性改革。通过改革,ISDS的程序性规范将有所改善,但投资治理的碎片化仍将持续。我国的ISDS改革立场,是在准确把握投资争端公私混合的争议特质基础上,对渐进式、激进式和颠覆式三派的兼蓄并用。 奚向阳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大背景是“一带一路”建设,另一背景是新型国际商事法庭在国外方兴未艾。它的主要特点包括一审终审,大合议庭,设立成员来自多个法域和国际机构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与境内外调解和仲裁机构共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奚法官认为,要多听取法庭使用者的意见,改善法庭,发展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如邀请不同法域的法官加入“国商庭”,与一些国家协商建立专门解决特定纠纷的共同法院,并通过加大对ADR的支持来更好服务国际经贸。 何其生教授指出,海牙管辖权项目在进入工作组阶段后,工作组采用包容和全面的方式开展工作,工作的核心是就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并承认管辖权规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因素在制定此类规则方面的主要作用。目前,工作组在前两次会议上共讨论了四种解决方案,确立了以“联系说”为核心的基本原则,采纳了区分管辖权基础的优先性和案件类型的解决方法。但在平行诉讼、管辖权基础、更适合法院的权衡因素、合作和协调机制等问题上,均存在大量的基础性问题有待讨论。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以及具体规定的缺乏,我国更需要在此问题上进行深入的讨论,也可以借鉴谈判成果,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制度。 陶景洲律师认为,最近十几年以来,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都在不断地修改他们现有仲裁规则,以便互相取长补短,让仲裁中心更有吸引力,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商事仲裁中开始应用透明度原则,形成了一整套国际惯例。由于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商事仲裁网上开庭增多,但网上开庭系统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面向未来,人工智能、简易程序界定、《纽约公约》是否需要修改,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中国也应进一步思考仲裁机构的设置和仲裁员派生权利等相关问题。 下午1330,第四单元“变革时代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对策和实现路径”正式开始。该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鸣主持,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余敏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治理创新研究院院长赵龙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云、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宾先后发言。 ? ? 余敏友教授认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组织是提升“一带一路”合作法治化和全球化水平的长久之计。可以借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特殊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组织设立、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方面的成熟模式和全球协作的成功经验,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基础,依据中国法律建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受中国法律约束的,由大会、理事会、主席团、执行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作为治理结构的“一带一路”国际组织,统筹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左海聪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格局的巨大变化导致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转变,新兴市场国家的集体崛起和传统发达国家的相对衰弱构成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主要内核。美欧印中等主要经济体贸易的政策正在发生重大调整。因此,我国应积极应对欧美贸易政策的重大转变,精准把握贸易政策演进趋势,并施以良策;加强同新兴市场国家的对接,实现相关话语体系的统一与融合;以共担责任为原则,引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变革。在完善和创新“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方式方面,一是要兼容和保留既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二是要改进现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部分规则;三是要创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在研究体制中促进议题创新,在新兴平台上促进规则创新。 赵龙跃教授认为应准确理解和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理念和本质。新时代中国高水平开放既是高质量发展的结果,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高水平开放不仅是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等量的变化,而且是推动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质的飞跃。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与创新是高水平开放的核心之意,制定和完善国际公平竞争规则、数字经济规则、多边投资规则,推动国际规制合作是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创新的突破口。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是路径,加快综合型、复合型国际治理人才的培养是关键。 赵骏教授指出,科学思维极大影响着理论构建与实践效果。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需要坚持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等科学思维,尤其要注重在系统思维基础上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统筹事业在本质上要求贯彻系统思维,在深刻把握系统思维所传递的结构特征、整分特征、空间特征及历时特征基础上,在规范环境调查、动议提出、缔约协商、立场校正、效力模拟、文本议定、生效过程等阶段做好规范统筹、领域统筹、方式统筹、环节统筹、价值统筹和路径统筹,努力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支撑,协调不同领域和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以妥当平衡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方式和促进治理模式相互支撑的路径,从立法、执法、守法、用法等法治全环节动态衔接的角度贯彻系统思维。中国应当从数字贸易、公共卫生治理等亟须规范发展或变革且具备成功经验的领域入手,合理选择利用硬法、软法等规范形式和不同模式,在适当的时机和成本衡量下参与并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 王勇教授认为,基于《民法典》时代对我国法院精准地直接适用条约的更高要求,我国应当在理论层面以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作为指导,确立真正意义上直接适用条约的理论来革新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指引模式。在方法层面,我国应当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确认条约直接可适用性的前置作用、确立司法解释在指引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方面的核心作用、大力优化我国国内法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对于直接适用条约的重要辅助作用,发挥呈报制度的兜底指引作用等。 刘志云教授指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合意的产物。国家之间达成的价值共识是抽象与持久的“合意”,构成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变量。反过来,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价值共识的形成、发展、普及乃至内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按照从高到低的位阶,国家之间价值共识至少包括“世界观”、“原则化观念”与“因果信念”等。而这三个层次的价值共识在国际法体系中扮演着本体论、普遍性的基本原则以及特定领域的具体原则之作用,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指导着具体制度的构建。将包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内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全球化发展的新理念,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推广,促进国家之间新的“价值共识”的生成与内化,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时的一种必需且有效的途径。(此发言内容已发表于《厦门大学学报》年第3期) 顾宾副教授基于“一带一路”、亚投行、MCDF案例研究,阐释了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七组关系(1)从价值观角度,是美式多边主义 vs.中国式多边主义;(2)从决策方式角度,是霸权 vs.自我克制;(3)从规则制定角度,是最佳实践 vs.可行标准;(4)从规则解释角度,是法治(rule of law)vs.法的工具性(role of law);(5)从内部治理角度,是对抗式制衡vs. 协商式监督;(6)从外部关系角度,是竞争 vs.合作;(7)从中国外交角度,是结盟vs.结伴。 李鸣教授对每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概提纲挈领的点评。 ? ? 至此,三天的研讨全部结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进行了总结发言。赵宏教授从本次会议的研究对象、理论的创新、规则制度的创新、观点的创新和新问题的发现等层次梳理了各位嘉宾的发言内容,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领域在变革时代的发展演变做了精要点评,指出若干需要深入研究和努力开拓的领域;她表示,北大法学院将与国内外各位学者进一步深入交流,以推动相关问题的学术研讨,衷心感谢各方的信任、支持与深度参与。 ? ? 在闭幕式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代表北大法学院发表闭幕致辞,他对各位嘉宾高水准的学术发言和对会议的热情支持、观众的踊跃参与表示感谢,对赵宏教授及其团队的辛勤工作和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祝贺。潘院长强调,当下是一个变革的时代,中国如何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和挑战也很值得思考,本次研讨会中身份各异的嘉宾通过很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跨学科的研究视角,共同组成了一场内容丰富的研讨会,为这个问题贡献了中国法学界的智慧。潘院长重申,为国家培养国际化的优秀法律人才是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使命,北京大学法学院通过设置涉外法律项目、参与国际活动与会议、引进国际化人才等方式,将继续努力为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潘院长祝贺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至此,“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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