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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有期徒刑议论

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有期徒刑议论

 

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那么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网友咨询: 我老婆不愿意生育,是不是侵犯了我的生育权为由?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何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可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析: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1致,共同行使这1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1,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1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1。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3十2条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陈云平? 扫描下方2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杨丽萍事件的背后引申:谁在侵犯你的生育权?   近日,有网友在杨丽萍社交账号下留言1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1个儿女,引发热议。戚薇、李若彤、陈数、陈德容、叶璇都发声支持生育自由!就像俞飞鸿说的我不是不婚主义,也不是单身主义,任何人完全有自由选择任何1种形式。事实上,网友们所提到的生育自由……[更多]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孙伟律师 唐山资深律师孙伟 2019-09-06 第1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2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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