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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天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1、(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个人的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十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十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十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规则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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