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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争议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途中被1辆中巴车撞伤造成9级伤残,因中巴车司机负全责,张某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划定的全部赔偿。

    2004年1月,张某听人说,员工上放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因此,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但公司经理对张某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1举呢。

    张某为弄个明白,专程到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入行了咨询。

    毕竟张某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梁硕南评析]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划定,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称于工伤补助);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糊口津贴费的,工伤保险的1次性工亡津贴金或者1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糊口津贴费低于工伤保险的1次性工亡津贴金或者1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门)。

    根据上述划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划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宣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2条划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3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哀求第3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划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划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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