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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为钱动刀械 刺妻致死判死缓

酒后为钱动刀械 刺妻致死判死缓

 

39岁初中文化的王化兵,与妻子争吵并持刀扎刺妻子致死。日前,二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化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4月28日20时许,王化兵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其妻子朱某经营的美发厅内,与他人喝酒,朱某表示不满,王某欲将抽屉里的钱拿走,二人发生争执。王某即持刀扎刺妻子颈部、臂部等处,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化兵无视国法,因琐事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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