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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候车室内死亡责任应该谁负责

旅客候车室内死亡责任应该谁负责

 

  又到一年抢票归家的时期了,你抢到票了吗?屈先生固然一票在手,不外其没有那么好命运运限了能准时到家了。
由于其在旅客侯车室内就死亡了,那毕竟是怎么归事?铁路公司需要赔偿不?  屈某在火车站候车室内离奇死亡,其支属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20万余元。
因为死亡结果并非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所造成,原告未举证到位,一审讯决驳归了原告全部诉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正当理情理,为死者争取最大程度的补偿,终极实现案结事了。
  2013年9月5号,湖南籍屈某购买了当号上海南至邵阳的K575次硬座车票,中午时分他入进5号候车室休息。
13时58分许,保洁职员发现屈某似有异样,即向车站工作职员讲演。
工作职员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于14时08分赶到现场。
随后公安职员赶至现场。
14时27分许,经急救中央抢救无效,屈某的心跳,呼吸已休止。
法医到场入行现场勘验及尸表检修,结论为"无他杀迹象”。
  处理善后事宜过程中,死者支属与铁路局协商,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申请,铁路局补偿了丧葬费,交通费等用度2000余元和现金9000元。
在铁路局协助下,死者遗体于同月14号火化。
但没过多久,死者支属归湖南后又反悔,委托了当地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代办署理人,以铁路局未绝安保义务且安排后事,接受补偿均系被迫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以为死者死亡并非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所造成,且原告未能就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死者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提供相应证据,而驳归其诉求。
原告又提出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发现原告代办署理人资格与现行法律划定不符,遂在庭前和庭中向死者支属和代办署理人作了释明。
而在旁听席上的这位代办署理人,却多次以传递纸条,随意打断审讯职员言语等行为,严峻影响庭审秩序,经多次警告无果后,审讯长依划定将其驱出法庭。
  同时,承办法官亲赴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调查,目睹了屈某母亲年老无人照顾,孩子年幼无人教育的状况,家庭经济前提令人堪忧,因此多次组织双方庭外调解。
终极,被告表示愿意施展人性主义精神给予3.5万元补偿,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根据屈某的尸检讲演可之,其死亡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与铁路方面无关。
因此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在该法第三百零一条划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发生急病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绝力抢救的义务。
在本案中该火车站已经绝到了安全留意义务。
  不外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划定或从人性主义精神上出发,该火车站可以就屈某的死亡做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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