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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患精神病时危害其妻者被实施强制医疗决定书

一名在患精神病时危害其妻者被实施强制医疗决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5号下战书表露,元旦前夕,该院已对一名在患精神病时危害其妻者,发出了对实在施强制医疗的决定书。
  据该院负责新闻宣传的刘香霞先容,这名精神病人姓许,前年8月29号19时许,在中山市沙溪镇的一家出租屋内,他用绳子将其妻勒死。
次晨,警方将已逃离现场的他抓获回案。
但经中山大学医疗鉴定中央鉴定,案发时,此人患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往年6月,他被其支属送去广东省茂名市第三人民病院治疗,至今尚未康复,仍需治疗。
但其支属因经济难题无力承担继续对其治疗的用度,预备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鉴于此人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往年12月30号,该院在公然开庭审理此案时,决定依法对其入行强制治疗。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章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
其对象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患者."该院刑一庭副庭长黄剑烽说。
  黄剑烽指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用度由国家承担。
强制医疗机构按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入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此外,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支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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