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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工作地点变更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法》第19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19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均未要求用人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商定合同履行地点。

    但实际上,因为用人企业搬迁,并购,业务范围扩大等,都会泛起用人企业安排员工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的情况。

    此情形下,员工是否有权拒尽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或者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深圳目前的做法是:用人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企业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拒尽往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划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参见深中法[2006]8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相关法律合用题目的座谈纪要》第5条)。

      【案情简介】  申诉人,余某等79名员工,均系深圳经济特区人。

      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

      余某等79人均系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诉人与申诉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至2005年12月31号止。

    2005年8月31号,被诉人搬迁到深圳市宝安区(属特区外)。

    该79名员工因家在特区内,考虑到往特区外工作很不利便,均不愿到特区外工作。

    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题目未能达成协议而引发争议。

    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8万元。

      【裁判】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被诉人1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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