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又与别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泄露贸易秘密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又与别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泄露贸易秘密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案由 申诉人:某药材公司。 1991年4月13号,孟某与某药材公司签订为期限4年的劳动合同,即至1995年4月13号止。 1995年2月4号孟某又与某医药经销公司签订了为五年的劳动合同。 某药材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孟某赔偿损失。 调查过程 经查:孟某于1991年4月13号与某药材公司签订了为期限4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该公司倾销员。 1995年2月4号孟某向某药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药材公司未同意。 孟某便擅离岗位,与某医药经销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同时带走1批客户,被该公司聘为副经理。 分析意见 仲裁庭以为:孟某在与某药材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擅自离岗与某医药经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孟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并违背了与某药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守旧贸易秘密不得泄露本企业客户业务情况的划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某医药经销公司从客观上支持孟某的违约,也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裁决:由孟某和某颖药经销公司共同承担因孟某单方违约给某药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验教训 1.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划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划定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划定有守旧用人企业贸易秘密的条款时,劳动者必需遵守。 否则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任何1方违背劳动合同都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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