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与合同终止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公司破产与合同终止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公司破产与合同终止 公司破产与合同终止 因为市场发铺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公司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 但他以为当时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按期限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固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公司的上级主管部分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于是,孙师傅就向公司上级主管部分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分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现在公司破产了,公司的上级主管部分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而公司的上级主管部分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划定,劳动合同在终止前提泛起后终止,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终止的前提分为法定前提和商定前提,法定前提是法律法规划定的前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满的;(二)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泛起的;(三)用人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根据该条第三款划定,用人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款划定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前提之1。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划定,用人企业破产后,劳动者与用人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依法终止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也依法终止了。 孙师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上级主管部分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因此,孙师傅与公司的劳动合统1旦终止,上级主管部分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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