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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号前,经劳动部分仲裁,该职工终于成功维权,获得自由身。 1987年他来到这家工厂工作,到2001年12月31号劳动合同到期限,他已在这家工厂连续工作了15年。 合同期限满前,双方同意再续签1年的劳动合同,11月25号,厂方向陈某下发了续签劳动合同协商表。 但是,11月27号当陈某向厂方递交了要求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时,厂方未予采纳。 根据《劳动法》的划定,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后,厂方必需为其办理手续。 而厂方以为,固然陈某向工厂递交了同意续签的协商表,但未在划定的时间内(2002年1月11号前)将劳动合同交到劳资处,逾期限视为作废。 因此厂方为陈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合情正当,至此双方已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庭裁决如下:厂方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号起7号内与陈某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并补发陈某自2002年元月至今的工资(按本人月工资计发)。 对那些为企业贡献了黄金春秋的老职工来说,用人企业应当依法签订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给予公道的保障。 但是,用人企业可以依法解除无固按期限限劳动合同。 它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用人企业的"终身包袱”,在履行过程中,假如商定的终止前提泛起,当事人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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