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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有哪些后合同义务?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有哪些后合同义务?劳动工伤合同律师浅析

 

在大多数工人看,当他的雇主和劳动关系的解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
工人们看,劳动合同不解除或终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亲密”结束,双方没有履行合同。
然而,这并不1定意味着双方不再履行任何手续在劳动合同终止,也不意味着没有义务。
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文对这种情况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企业应当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约定,对工作交接。
用人企业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在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用人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四分之八十条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应当由劳动行政部命令返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员工的处罚。
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产权,劳动行政部责令退还劳动者,并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规模处以罚款;对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企业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分之八十条用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加班;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不支付期限限内,应当责令用人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员工百分之1百以上的规模和支付损害赔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国家划定;(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没有加班费支付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指定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
九分之八十条用人企业违反的行为不应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人,应当责令劳动管理部分进行校正;对工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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