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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诉的法律划定——劳动合同厦门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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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哀求的行为。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诉是有前提的,其前提是:   (1)反诉必需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需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   (4)反诉提出的题目必需与本诉有牵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哀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等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兼并本诉,使本诉失往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往实际意义。假如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哀求法院确认被告栖身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需偿还欠款。这两题目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题目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答辩有根本别。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题目,依据事实和法律所入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准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同等。至于当事人拒尽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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