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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经济纠纷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题目债务纠纷案—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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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纠纷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题目  案例简介:  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然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介入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1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160万元;。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商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合同第3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 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支款,原告开始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1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进步至320万元。被告拒尽。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 入行了审核,3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1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共鸣,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哀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划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分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分对工程入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背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被告以为应依投标书,合同划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以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正当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被告应按3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划定支付工程款。理由为:  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双方1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招标投标法》中夸大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1致,不1致时应依合同划定来履行。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商定的价款不1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 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终极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3条划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 审核,不再更改。;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详细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 审核后3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1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本钱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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