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职1年多没签约 要签无固按期合同却遭拒 文君于2012年8月进职1团体公司,虽经文君多次询问,但该团体公司时至本日仍未与文君签订劳动合同。
后文君将该团体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该团体公司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支付其未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得双倍工资差额。
但在庭前调解时,经仲裁员辨法析理后,文君只得撤诉。
点评: 用工满1年仍不签合同 视为已签无固按期合同 徐海威以为,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律得划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得,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此"视为”是法律划定,是法律对于双方之间关系得1种拟制。
这种法律得拟制,是1种强制性划定。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1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需以书面形式体现。
所以,在法律划定得宽限期1个月后,用人单位依然未主动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确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徐海威提醒,在本案中文君应留意得是,因本案合用得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3款,第82条2款,其诉讼哀求要么选择主张确认其与该团体公司之间属于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要么选择要求该团体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得双倍工资差额,若同时选择上述2个诉讼哀求,是打包诉讼,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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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满1年仍不签合同视为已签无固按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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